星報訊(冬云 記者 祝亮)近日,由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龍生等22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龍生等22名被告人的判決。
經(jīng)查,2015年11月以來,龍生以其子龍飛的名義注冊成立安徽聚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峰公司),為攫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龍生父子以聚峰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外殼”,有組織、有規(guī)模的開展“套路貸”業(yè)務。
為將“套路貸”業(yè)務“做大做強”,聚峰公司兩次搬遷辦公地,并相繼成立了業(yè)務部、貸后部(負責暴力催收)等部門,先后網(wǎng)羅多名有犯罪前科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加入公司,逐步形成了以龍生為組織、領導者,龍飛、李可省等人為骨干成員,陸榮琛、陳盼盼等人為積極參與者,層級分明、結構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龍生隱于幕后全局指揮,李可省充當“軍師”角色,具體負責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龍飛則帶領催收團隊,大肆開展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所得,用于維持組織運營,給組織成員支付報酬、提成等。
該案是廬陽區(qū)檢察院恢復重建以來辦理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為確保辦案質量,該院抽調精干力量組成辦案團隊,采取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引導偵查完善證據(jù)、多方協(xié)調全力保障等措施,全力抓好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2018年11月25日,廬陽區(qū)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庭審中,廬陽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朝東做為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該犯罪團伙以“聚峰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外殼”,有組織、有規(guī)模的實施“套路貸”詐騙、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數(shù)十起,大肆非法占有1000余名被害人財產(chǎn),聚斂錢財達630余萬元(其中230萬余元未遂)。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一定區(qū)域及小額放貸行業(yè)內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相關特征,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8年12月28日,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龍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和虛假訴訟罪等7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00萬元,罰金18萬余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龍飛、李可省等其他21名被告人犯七至一罪,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二年零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chǎn)、罰金等全部或一項附加刑。一審宣判后,龍生、龍飛、李可省等19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