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朱燦亮、呂浩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朱燦亮先后網羅被告人呂浩、張報等人在該市金安區(qū)三十鋪鎮(zhèn)及周邊地區(qū)混跡社會。2014年朱燦亮、呂浩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繼續(xù)吸收成員,發(fā)展勢力,逐步形成以朱燦亮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呂浩、張報、陳亮、楊成成為骨干成員,以衛(wèi)平成、胡濤、楊先行、王聶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相對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朱燦亮對組織成員進行分級分工管理,要求組織成員“服從管理,不許賭博”,并實行獎懲措施,對積極維護組織利益的成員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的成員實施訓誡。為攫取非法利益,朱燦亮及其組織成員以賭養(yǎng)黑、以黑護賭,在三十鋪鎮(zhèn)及周邊地區(qū)開設賭博機房,組織“干子、梭哈、炸金花”賭場100余場,非法獲利150余萬元。還組織實施了兩起聚眾斗毆、八起尋釁滋事、兩起非法拘禁、五起敲詐勒索犯罪,以及五起其它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燦亮及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奸罪、妨害作證罪。被告人朱燦亮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2名成員按照每個人在組織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所犯罪行分別判處十九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5名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因其所犯罪行被判處三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悉,這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金安區(qū)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
4月23日上午,合肥市蜀山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蜀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年以來采取“套路貸”與暴力、“軟暴力”催債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實施搶劫、盜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涉案事實百余起,涉案金額600余萬元。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蜀山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等,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李某某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七個月不等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記者 王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