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起,馬連就經營五河縣沫河口鎮(zhèn)馬放營村董馬窯廠,網(wǎng)羅馬景海、李偉、徐文友等人在沫河口境內大肆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馬連為首的惡勢力。2001年,以馬連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受到打擊,馬連被判刑入獄。
2005年12月,馬連刑滿釋放。自2006年起,馬連利用其惡名和經營董馬窯廠積累的經濟實力,以家族血親、姻親為紐帶,以經營董馬窯廠、承建“村村通”工程、“新農村”建設等工程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馬連為組織者、領導者,其家族成員馬磊磊、馬正超、馬正會、石彩英等人為骨干成員,與其有姻親關系的肖振澤、石松等以及其同村馬井仁、馬靜龍等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wěn)定的家族式犯罪組織。
在該犯罪組織中,馬連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石彩英管理組織財務,并與馬正會共同經營董馬窯廠;馬正超利用其擔任馬放營村黨支部書記的身份,與馬連相互支持,在當?shù)貥淞⒎欠嗤?吳廣林、董學明負責工程施工;馬磊磊負責執(zhí)行馬連指示,并與其他骨干成員、參加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為家族利益提供保障。
該犯罪組織不僅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占用農用地、合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還依托經營董馬窯廠、承建工程等經營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為了維護經濟利益,馬連組織、指揮或縱容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強行進行工程建設,排擠、打擊競爭對手,指使他人作偽證,“以黑護商”。該組織還“以商養(yǎng)黑”,將所獲收益部分用于為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購買房屋、車輛,提供逃跑、賠償費用。
2018年4月26日,蚌埠市中級法院對馬連等2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10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分別對馬連及其他20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24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沒收個人財產等。(記者 李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