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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過戶,買賣合同仍被確認無效? 法官以案為鑒,提示法律風險

2022-11-29 21:27:13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趙永莉   

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m.zgstyb.cn)、掌中安徽訊 (劉猛 趙永莉) 近期,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一名案件當事人懊惱地自責道:“自己就是不懂法,才差點吃了大虧!感謝法院的耐心講解和提醒,要不然真是追悔莫及……”

據悉,2017年6月份,本案原告陳女士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被告葛某借款16萬元,并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作為擔保。葛某要求陳女士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待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F陳女士認為,自己一直未收到該筆借款,于是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將涉案房屋變更回自己名下。

承辦法官閱卷后,第一時間向葛某核實該筆借款有無實際支付并要求其提供具體明細。最終查明,陳女士實際系為朋友楊某借款,荀某在其中居間介紹,葛某已將款項轉給荀某,但因楊某長久未露面,是否收到該筆借款存在爭議,于是引發(fā)本案糾紛。了解基本案情后,法官經審查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實際上是一個不動產抵押合同,雖未進行登記,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以16萬元的價格“買賣”,實際上是一種流抵押條款,因違反我國民法典中擔保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無效。本案名為買賣實為借貸,葛某應當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陳女士名下。但因葛某錯誤的認為房屋已經登記在自己名下,于是在未收到借款利息和償還的本金時,也沒有及時提起訴訟,相關訴權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诿袷略V訟誠實信用的原則,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反復與原、被告雙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溝通,釋明法律,協商解決方案。陳女士對于借款時用案涉房屋作為抵押的事實也予以認可,最終同意償還部分借款本金,葛某將房屋變更登記回陳女士名下并保留對其他當事人的訴權。雙方糾紛順利化解,案結事了。

法官提示:大額借款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轉賬支付,盡量避免使用現金的方式交易。同時,以財產擔保的需要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用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擔保的應及時辦理抵押登記。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將持續(xù)加強普法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遇到糾紛時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消極訴訟,超過訴訟時效而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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