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8日發(fā)布的酒店退訂情況調查報告顯示,58.3%的消費者認為酒店預訂后“不可取消”規(guī)定不合理,57.8%的消費者在酒店退訂過程中被收取高額費用。(7月9日《現代快報》)
在線預訂的酒店沒有入住卻無法取消訂單,或者設置非常嚴苛的退訂條款,不管旅游電商平臺有沒有以顯著方式提醒顧客注意,“不可取消”條款均難逃“霸王條款”之嫌,明顯屬于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
從商業(yè)邏輯角度說,顧客取消已經預定的酒店,很多時候酒店已經同意消費者退訂,旅游電商平臺卻不允許顧客退訂或者收取高額費用,這就更沒有道理可言,與顧客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匹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消費者“后悔權”需要保障,誰都不能剝奪消費者“后悔權”,在線預訂酒店“退訂難”問題必須破解。一方面,法律法規(guī)明確在線預訂酒店的“后悔權”,為消費者撐腰,讓顧客退訂有法律明文依據。另一方面,職能部門、行業(yè)組織應當進一步細化在線預訂酒店退訂成本分擔機制,明確違約金標準,不能讓旅游電商平臺、酒店吃虧。畢竟在退訂已經預定的酒店問題上,主要責任在顧客本人,就該承擔退訂的違約責任。在線預訂的酒店應當允許顧客退訂,但可以參考機票、火車票退票收費機制,根據退訂時間向顧客收取不同標準手續(xù)費,作為公平合理的違約金。